2020/12/11 16:44
培训 对象 | 培训对象细化 | 学时 要求 | 时限要求 | 检查节点 | 数据库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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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业人员 | 本培训年度内累计从业满2年 | 18 (3) | 培训年度(两年制)内完成 | 培训年度末年(偶数年) 12月31日 | 公司管理员可通过行业信息平台--从业人员管理--培训信息查询 | |
本培训年度内累计从业未满2年 | 0 | 不要求 | 不要求 | |||
首次申请从业资格人员 | 考试合格证取得时间距申请日大于2年 | 18 (3) | 申请从业资格前两年内 | 申请资格时 | 公司管理员可通过行业信息平台--从业人员信息--新增员工信息,系统将自动判断新增人员是否需要前置培训 | |
考试合格证取得时间距申请日小于2年 | 0 | 不要求 | 不要求 | |||
非首次申请从业资格人员 | 上次资格注销时间距申请日大于2年 | 18 (3) | 申请从业资格前两年内 | 申请资格时 | ||
上次资格注销时间距申请日小于2年 | 考试合格证取得时间距本次申请日大于2年 | 18 (3) | 本次申请从业资格前两年内 | 申请资格时 | ||
考试合格证取得时间距本申请日小于2年 | 0 | 不要求 | 不要求 |
注:培训年度每两年一组,相应的日期范围为奇数年1月1日至次年偶数年12月31日
学时要求中,18学时为总学时要求,3学时为法规类学时要求。
期货公司总部技术部门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类专业培训应达到15学时。
受到纪律惩戒的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
相关制度规则总览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7 号): 明确了培训对象及要求(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 2 年参加 1 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8 号): 明确了培训对象及要求(从业人员、 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连续两年未从业的拟申请从业资格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协会自律规则): 明确了培训检查事项及纪律惩戒方式(协会对从业人员培训完成情况的检查,训诫或公开谴责的自律惩戒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试行)》, 明确了具体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从业人员、 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连续两年未从业的拟申请从业资格人员、 受到纪律惩戒的人员三大类培训对象,具体培训要求两年 18 学时,其中法律法规 3 学时)。
《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2019 年 10 月修订)》,明确了特殊岗位培训要求(期货公司总部技术部门人员每两年参加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应达到 15 学时)